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10篇

篇一: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银行版本)

  第一篇:股东大会决议(银行版本)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所有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如下决议:

  鉴于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分行(以下称“银行”)拟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并将就位于名称为

  的指定楼盘(下称该楼盘为“指定楼盘”)签署《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同意为购买指定楼盘房屋的所有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银行的要求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出具担保函或签署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以上统称“相关担保合同”)。本公司根据各担保函或相关担保合同向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在下列条件满足时解除: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银行贷款设定抵押担保、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但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购房人已有欠款或欠费的,本公司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承担保证责任。

  股东名称:签章:

  公司名称:

  公章:

  月日

  第二篇: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经股东开会一致同意向农行货款30万元。

  法人:

  股东: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11月14日

  共同还款承诺书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向县农行货款30万元,收购的马铃薯种植销售,等资金回笼后,一次性还清货款。

  法人:

  股东: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11月14日

  借款人申请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吉守辅向县农行货款30万元,用于马铃薯种植、销售、收购,资金不足,向贵行申请贷款,望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11月14日

  贷款用途证明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吉守辅向县农行货款30万元,向贵行申请贷款用于马铃薯种植、销售、收购。

  法人:

  股东:

  湟中守辅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11月14日

  第三篇: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名称)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格式)

  年月日在(会议

  地址)召开了(企业名称)股东会,会议应到人,实到人,代表股权%,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为(新企业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执行董事职务;选举执行董事。

  3、(变更监事)同意免去监事职务。选举监事。

  4、(变更股东)同意股东(原股东姓名或名称)在(企业名称)的货币(或实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后股权为:股东以(出资方式)出资万元占注

  册资本%。

  5、同意增加新股东、。

  6、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由万元变更到万元。其中(股东姓名)以方式增加出资万元,(或新股东XX出资XX万元)。

  变更后重新确认股权为:

  股东以(出资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股东以(出资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股东以(出资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7、(变更经营期限)同意延长(企业名称)经营期限至年。

  8、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将原经营范围变更为:(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9、同意变更住所,由变更到。10、同意股东的名称变更为:。11、同意变更出资时间到年月日。

  12、同意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由变更为。(注:以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13、(变更经理)同意免去经理职务。聘任为经理。

  14、(设董事会)同意选举、、为董事。(董事会成员3-13人)

  15、同意修改原章程。

  股东亲笔签字:

  职工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5-XXXX年股东大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

  1.开始时间:2018年5月4日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XX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1,06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5%。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xxxx有限公司《2017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编制完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xxxx有限公司《2017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编制完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

  2017报告及其

  摘要制作附件《河南xx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报告及其摘要》予以汇报。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2017财务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2017财务预算报告》已编制完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审议。最终的方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高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06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主营业务的议案》1.议案内容

  2018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

  股东签字(盖章)

  1、XXX2、XXX3、XXX第五篇: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名称)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格式)

  年

  月

  日在(会议

  地址)召开了(企业名称)股东会,会议应到人,实到人,代表股权

  %,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

  (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为

  (新企业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

  执行董事职务;选举

  执行董事。

  3、(变更监事)同意免去

  监事职务。选举

  监事。

  4、(变更股东)同意股东

  (原股东姓名或名称)在(企业名称)的货币(或实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股权转让给

  (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变更后股权为:股东

  以(出资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

  5、同意增加新股东、。

  6、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由

  万元变更到

  万元。其中

  (股东姓名)以

  方式增加出资

  万元,(或新股东XX出资XX万元)。变更后重新确认股权为:

  股东

  以(出资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股东

  以(出资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股东

  以(出资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

  %。

  7、(变更经营期限)同意延长

  (企业名称)经营期限至

  年。

  8、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将原经营范围变更为: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9、同意变更住所,由

  变更到

  。10、同意股东

  的名称变更为:

  。11、同意变更出资时间到

  年

  月

  日。

  12、同意股东

  变更出资方式由

  变更为。(注:以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13、(变更经理)同意免去

  经理职务。聘任

  为经理。

  14、(设董事会)同意选举

  、、为董事。(董事会成员3-13人)

  15、同意修改原章程。股东亲笔签字:

  职工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论金融机构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摘

  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最高法院最近发布案例所显示的裁判规则与过往不同――公司决策机构的决议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担保无效。因此,审查公司的对外担保的决议对防范风险至关重要。本文的总结有可操作性、具有实用性。

  关键词

  公司担保决议

  审查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理论上讲,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来自法律的规定,因此当法律对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担保方面有明确限制时,公司及其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股东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思,否则,是无效的。这才是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正确含义。章程虽然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般是不能约束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但是立法者考虑到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的平衡,在公司法中做出了前述规定,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当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与公司签订相应合同时,也应当受公司法的约束。

  最近,最高法院最近发布案例认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议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担保无效。它颠覆了签署案例的裁判规则,担保无效。借鉴该种裁判规则的变化,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际操作的视角审视,应当从如下十个方面强化对公司外担保决议的审查:

  一、贷款人提交的是否公司最新工商备案章程

  《公司法》第十六条指的“依照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最新工商备案章程(含修正案),因此贷款人必须提交公司最新的工商备案章程。已经出现过贷款人业务的经办人为了办事简便或其他目的,故意或者为图方便向银提交非最新工商备案章程。因此,最好是贷款人与客户经理一起到工商机关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中获取最新章程并加盖工商机关档案查询章,以防止贷款企业用非最新备案章程欺骗信贷人员。

  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有的公司在成立之初,根据股东的股权结构,股东在章程中作了防范风险的设计,如在章程上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或担保限制,但大多数公司没有这样的约定。公司章程有禁止性规定的,在没有修改前对外担保是无效的。

  三、做出对外担保决议机构是否与章程的规定相符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必须是章程记载的决议机构。如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或未作规定的,则股东大会是决议机构,其他机构决议无效。究竟由谁做出决定?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为准,但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的,或股东会可以决议,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因为的后者表决的意思能包含前者表决的意思。

  四、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关联担保。决策关联担保,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明确使用了“不得”字样,是典型的禁止性规定。该规定是法律对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该项表决必须符合权排除规则,即符合两点。一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二是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注意审查被担保人的身份。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是,还必须经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否则无效。

  五、表决权额度是否与章程的规定相符

  决策机构对外担保的决议上,签名的表决成员享有的表决权,必须达到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额度,否则,担保无效。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仅提交董事会决议代替股东会决议的,赞成票的董事所代表股权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会大多数决策的标准),如是关联担保的,还须满足公司法“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要求,否则,担保也无效。

  六、参与表决人员身份是否真实、合法

  例如,法人股东派董事有没有《委派书》;签名董事与《委派书》记载的身份是否完全相符;特别是董事的签名与身份证是否完全相符。曾出现过国企委派董事没有委派文件,《担保决议书》上签字的派董事的人数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的案例。操作中一定要先提交《委派书》,一定不要轻易相信补交《委派书》承诺。最好是董事当着客户经理的面签字,以便核实身份。

  七、是否超限额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规定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避公司的商业风险,也有利于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因此,决策机构的决议书上担保的额度,该额度包含利息等的金额在内,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无效。

  八、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性

  委托表决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就必须审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是否真实性。委托书必须真实、授权的范围与表决内容一致。曾出现过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虚假签名的案例,股东已经死亡仍在委托人参加股东会的案例。委托表决的,最好事后由本人签署确认。

  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的,未到位的股东还应签署一份承诺。承诺在金融机构实现担保债权时,公司(注意不仅是该股东个人)未到认缴期的注册资金视为已经到位,应交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本质就是为该公司不特定的交易对象提供担保的,所以该做法并无不妥,只是捷足先登罢了。在现行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下,已经出现“天价”认缴和“无期”到位的案例,如注册资金一百年才到位的案例。因此,对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的公司,该承诺是必需的,否则,对外担保的功能就大打折扣。

  如何判断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要结合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的验资报告来判断。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构建起了权威部门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平台。如该企业不允许客户经理查看这些资料,那企业将来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诚意就要大打折扣。如掌握企业这些资料,对企业就多一些了解,对是否该贷款也有更准确的判断。

  十、担保决议的形式要件和附件是否齐全

  担保决议文件应是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的名义做出,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件包括: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法人股东代表或董事的《委派书》、法人股东所派股东代表或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表决者签名的《担保决议书》。凡复印件必须签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原件存于公司处”的字样,公司还须盖鲜章保证其真实性。

篇三: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贵州银行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报告。

  1.会议报告。

  贵州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共同审议了贵州银行本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运行情况,经审议,认为:

  (1)贵州银行2013年度经营业绩良好,经济运行良好;

  (2)各项指标均达到政策要求的标准,业务发展情况良好;

  (3)贵州银行重视风险管理,对风险做了有效的控制,业务发展稳步推进。

  二、决议。

  1、肯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对贵州银行本年度经营业绩及经济运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2、通过贵州银行本年度的综合性报表;

  3、通过贵州银行本年度的分红报告;

  4、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报告;

  5、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报告;

  6、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为实施公司治理改革工作的报告;

  7、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离职职员奖励和其他离职报表的报告;

  8、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报告;

  9、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的资本投资报告;

  10、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的其他重大决策报告;

  11、批准董事会对贵州银行2013年度的重大变动和转移报告;

篇四: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银行开户股东会决议(精选3篇)

  银行开户股东会决议

  篇1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___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地点:

  本公司会议室召集人:

  _________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____________人。代表___%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经表决权____%的股东讨论通过,做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增加到______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月___日

  银行开户股东会决议

  篇2x有限公司

  第N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xx年N月N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x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经表决权100%的股东讨论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增加到xx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

  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X年N月N日

  银行开户股东会决议

  篇3____银行: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同意_________在贵行办理开立基本账户。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到贵行办理开立账户事宜。

  请予以受理。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五: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其目的是方便公司进行财务往来,也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开设银行账户前,公司的股东必须进行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才能开设这个账户。

  以下是围绕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股东会决议的步骤:

  一、召开股东会议

  在决定开设银行账户前,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在这个会议上,董事会将向股东介绍公司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理由,并说明开设账户的具体细节,如账户类型、开户行以及账户权限等等。

  二、提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将正式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的决议。股东需要讨论这个决议并投票表决。通常,股东需要达成多数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决议。如果股东没有达成多数同意,那么这个决议将不能通过。

  三、确定银行及账户类型

  如果决议得到了股东的多数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选择一家可以信任的银行,并与该银行达成开设账户的协议。同时,股东会讨论账户的具体类型,如普通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或其它类型的账户。

  四、签署协议

  当公司与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董事会将签署开户协议,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书等等。

  五、申请开户

  签署协议并提供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后,银行将开始办理公司的账户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公司需要提供开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最后,开设银行账户是公司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确保大家在决定开户时的投票权利,以及确定账户的类

  型、银行选择和签署开户协议的过程等细节。公司股东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带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遇和商业价值。

篇六: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银行借款股东决议

  第一篇:银行借款股东决议

  SYSSH-2013-06董事会(股东)同意借款决议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X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部支行(营业部、分理处):

  经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向贵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壹仟万元。

  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财产或权利名称,详见清单)抵(质)押给贵行并(或)由江苏省XXXXX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本公司所借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委托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借款事宜并代表本公司签署合同文件。

  本公司同时确认:

  1、本决议是按照本公司章程中董事(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人数等相关规定所召开的。

  2、本决议上所有董事(股东)签字为其真实签字。

  董事(股东)签字:

  法人单位:

  年月日

  第二篇: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

  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下:

  1.以公司所有的在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信用

  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采购原材料

  2.将公司经营所得收入优先偿还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

  3.股东会授权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办理在信用合作联

  社申请贷款的相关事项及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名称

  第三篇: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3年1月29日

  会议地点:****参加人:*****主持人:***应到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全体股东100%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全体股东就组建有限公司事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l)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2)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100万元/****0万元/****100%(3)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4)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任命***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

  (5)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任命乔剑锋为监事;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的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地址位于:*****)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

  (7)指定******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8)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股东分红决议

  XXXXXXXX有限公司合作股东协议

  一、XXXXXXXX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由XX

  和XXX共同注册,XXX和XXXXX以部分出资和技术入股,上述人员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XX,现金出资人民币450万元,并以合作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

  XX,现金出资人民币30万元,并以提供合作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参与经营;

  XXXXX,现金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以提供合作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参与经营;XXXX,无现金出资,但以合作公司注册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合作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三、合作公司的办公地址:

  四、职务和分工:

  XXX担任合作公司的执行董事,主管决定合作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内部事务;XXX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

  XXXX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副总经理,协助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XXXXX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配合执行董事对外执行合作公司的相关事务。

  五、利润分配方式:

  合作公司的合作股东不提取劳动报酬。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每次均按照XX占59%、XXXX占21%、XXXX占19%、XX占1%的比例分红。每月提取当月的税后利润的5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6个月提取近6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1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1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六、经营资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

  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或不愿意再增加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视为自动退股。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该以执行董事和至少一名其他股东同意为准。

  七、退股方式: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股东退股时,应该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八、本协议签定于2005年1月

  日,一式四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

  九、签字生效:

  XXXXXXXXXXXXXXXXXX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第五篇:股东决议注销

  惠州市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7-03-06会议地点:惠州市XXX有限公司办公室

  出席会议股东:XXX、XXX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同意注销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

  二、确认本公司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确认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已清算完毕。

  股东签名:

  惠州市XXX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06日

篇七: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从《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看,银行如何审查担保决议?(超级干货)编者按探索合法合规与业务发展平衡之道银行在接受企业担保时,应如何审查企业提供的担保决议一直存有争议。自2010年到2020年以来,最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同一问题也常有不同的裁判规则出现,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九民纪要》以及近日发布的《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如何审查企业提供的担保,均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本文总结该等规定并形成审查要点建议,供银行机构参考。Q1问题概述银行应当如何审查企业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Q2驻行律师分析2019年出台的《九民纪要》第17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直接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如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恶意的,合同无效。自此,在业务实践的过程中,探讨债权人接受担保时是善意、恶意的标准就显得比较火热了,也是诉讼争议过程中的重要战场。一、《九民纪要》第18条关于善意的认定所谓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二、《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对善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善意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所称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虽然,前述担保部分司法解释为征求意见稿,但我们认为,就善意方面的认定,司法解释与《九民纪要》并无太大差别,未来也不会出现颠覆性的调整,在善意的细节考究上,还是以《九民纪要》18条规定为详细的依据。三、在《九民纪要》实施近一年以及《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将正式出台的复杂情形下,驻行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步骤严谨、审慎的审查企业担保:第一步

  看担保企业为“谁”担保?(1)如果担保企业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那么此时,应当审查担保企业提供的股东会决议;(2)如果担保企业为前述“第(1)”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那么此时,审查担保企业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可以,但是,如果《章程》有明确规定也必须股东会决议的,应当按章程的更高要求来审查;第二步

  如何计算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1)法定决议通过比例为过半,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联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计算比例,即使签署了也不能纳入比例计算;

  (在业务实践中,有非常多的银行朋友忽略此处,另也有一些机构采取一刀切自行要求全部股东签署同意的,我们认为从风险控制上倒是好事,但从业务发展平衡方面考虑,在合法合规的幅度内灵活操作还是更有利于银行发展自身业务,减轻信贷人员的压力。)(2)如果《章程》就通过决议有比过半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那么应当按照《章程》更高的表决比例进行计算。第三步

  如何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真假?《九民纪要》第18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或者签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主张相对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无论从《九民纪要》还是《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看,对于银行债权人来说,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等担保决议的审查责任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如银行作为债权人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是否真实开会、是否签字真实等情况,担保企业不能以此免责或抗辩担保责任的承担。但是,一般形式审查的内涵是什么?我们查阅大量裁判案例认为,银行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形式审查工作:(1)审慎核实企业提交的担保决议中股东或董事的签名是否齐备,有关名字、身份是否与章程中记载的一致;(2)核算担保决议的表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有关需要回避的股东、董事是否在签署时回避或者在签署时未回避,但在计算表决比例时实质回避;(3)不存在其他明知决议造假的情况,曾有刑事案件卷宗记载信贷人员暗示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未有效的识别等案件,最终不仅导致贷款损失,银行信贷人员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收取时,要求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提供人身份签署并加盖担保企业公章,锁定提供证据。Q3最高院案例研读银行对于担保决议仅具备形式审查的责任——招商银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招行东港支行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即振邦股份公司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证明振邦股份公司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及印章与其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签字及印章样本一致。本案再审期间,招行东港支行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表明,振邦股份公司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及印章与其为担保行为当时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签字及印章样本一致。而振邦股份公司向招行东港支行提供担保时使用的公司印章真实,亦有其法人代表真实签名。且案涉抵押担保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后也己办理了登记。至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担保人担保行为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完成,其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建良本人代表行为的真实性。《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因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本案周建良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振邦股份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Q4驻行律师提醒银行审查担保决议并非极限的追求法律效力,实践中面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既有利于防范虚假决议,还有利于银行了解企业股东、董事是否和睦。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面签(在国外、疫情等)无法落实面签的,也可以考虑要求股东、董事在视频摄录范围内签署,在视频中要求股东、董事发表对担保决议同意的言论,并录制保存。

篇八: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银行授信股东会决议

  〔标准合同word版〕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3银行授信股东会决议

  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股东方应到人数_____人,实到_____人,股东方依据章程,达成如下决议:

  1.决议向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申请开具_________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敞口局部授信为_____________万元,由________________担保_____________省分公司进行担保;2.决议以向________________保_____________省分公司提供抵押/质押;3.决议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同志代表公司办理与上述决议相关的手续,并签署相应的文件和合同、协议。

  全体股东经表决,全票通过上述决议。股东签章:_________________股东A:_________________股东B:_________________股东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3

篇九: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银行公司信贷中企业对外担保是否一定要出具股东会决议?

  前言:

  对外放贷属于银行的“表内业务”范围,作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银行的一举一动关乎储户资金的安全、国民经济输血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问题;因此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授信、融资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还款来源:一般而言第一还款来源是看企业的经营实力、财务状况;第二还款来源来源于担保,即保证、抵押、质押;然而企业对外担保需要哪些程序、履行哪些手续,近年来无论是法律还是实践中均存在相当多的争议。

  作者:冯晓乐

  来源:金融与法(ID:jinrongyufa)授权转载

  一、我国法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演变

  1、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对外担保的法律

  2000年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经过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目前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见第16条第1、2款以及第148条第3款。

  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148条第3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由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最新的公司法援引了“公司章程”对于企业对外担保规定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该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是企业对外担保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那么则构成对公司法的违反。根据笔者接触的案件及检索的既有判例,法庭上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出其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系伪造,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企业对外担保效力认定

  1、司法实践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问题一: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没有规定,企业向银行出具担保的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是否无效?

  针对“问题一”我国法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8号)中写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需依公司章程规定,而涟源建乐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故涟源公司即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珠海鸿帆公司提供担保,亦未违反前引法律,不构成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理由。

  问题二:公司章程禁止对外担保,企业高管违反公司章程向银行出具担保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是否无效?

  针对“问题二”我国法院在“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张新农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80号)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规定,系公司内部管理性规定,不影响该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之效力。渝亚房地产公司认为抵押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最高额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问题三:银行要求企业对其他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银行有没有义务审查该司公司章程的注意义务?

  针对“问题三”我国法院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何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2231号)明确:公司

  法第十六条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使金本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该条款亦并不必然导致案涉担保合同无效。更何况,案涉担保合同系金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而签订。再次,是否召开股东会及形成股东会决议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事务,交易相对方对此仅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无审查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名真实性的义务和能力,若仅因案涉《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问题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及伪造股东签名,构不构成与银行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针对“问题四”我国法院在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42号)写明:首先,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其从事发放贷款业务,虽然能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但亦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其没有必要与担保人进行串通来促成担保进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此不符合常理。且即使原告认为农商行与左立兵串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抵押担保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之规定。……再次,虽然农商行在办理抵押业务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由于玄凯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不同于上市公司存在众多的不特定股东,其对外担保不会损害不特定的股东权益,即使该抵押行为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亦只应视为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2、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

  从以上近两年的司法判决实践中可以判断,目前我国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区分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

  规定的合同不必然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一致认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的决议规定属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见“陈建江与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宋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741号))。对于该区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也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强制性与效力性区分的合理性?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理上讲《公司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其中法条所用“必须”字眼充分证明了法条的强制性效力,为什么最高院将合同法第52条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呢?有的法院甚至将银行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银行在明知公司法有如此规定,完全应当去注意并要求担保的公司去出具相关决议;并且作为融资关系中较为强势的一方,银行也完全有能力尽注意义务去要求提供相关决议并查明决议签名的真实性。更进一步讲,在担保中,如果说抵押、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质,为保护交易关系而适用善意第三人,那么在纯保证的情况下是否要求银行与担保的公司根据过错比例去分担责任?可否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过错区分的原因对保证与抵押、质押作出区别对待?

  其实早在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及2002年的“中福实业担保案”时就已经在银行界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有几家银行联名向最高院上书要求谨慎使用该条款;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更是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议案:“如果判决此类担保合同无效,将有2700亿元巨额银行信贷资产会暴露在‘脱保’的风险下”。由此可见,为保护金融秩序,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法律向银行作出了妥协……

  三、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对各方启示

  1、银行对于担保公司公司章程的注意

  现实中企业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主要是:一、企业对外担保未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二、法定代表人与银行恶意串通损害股东利益,担保合同无效。笔者曾在某国有大型银行从事过公司信贷业务,实务操作中操作规程有要求信贷客户经理向对外担保的企业收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但是现实中客户经理中法学专业背景的较少,多是为了“收集”而收集,并不会认真研究公司章程的内容。至于股东会决议,更不会去考察其是否是真正有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是否知情以及股东签名是否真实;有的客户经理出于疏忽,忘记收集股东会决议的情况非常常见,因此也给对外担保的企业在法庭的抗辩提供了空间和余地。

  因此,建议并提醒

  银行及做信贷客户经理岗位的人员要求企业担保首先要考查其公司章程内容有无关于对外担保的限制;

  其次,要求企业招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可能的话信贷客户经理应当见证股东会如开并要求股东面签决议,以防止操作风险转化为风险事件后的法律风险。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股东的风险

  现实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出于管理经营方便需要,只设定一个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公章,其他股东并不实际参加公司运作,只享受公司收益分红。在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权利融资、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股东也面临连带责任风险。

  以上提到的“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何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定代表人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及另一名股东签名向银行借款后资金链断裂,另一股东直到自己名下物业被查封才得知自己的公司已经出现融资行为及被诉行为,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认定银行在此过程中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因此该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的股东由于在股东会及担保合同上署名(尽管是被伪造)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能通过事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起另案诉讼的方式维护其股东利益,但由于该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前案中已经被追究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彼时获得赔偿救济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

  因此,建议

  相关只出资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的股东也要时刻关注自身公司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对外融资、对外担保情况,以免自身利益受损时还是一名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本文参考资料:

  【1】吴昕琦:《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http://bank.hexun.com/2013-10-18/158846773.html【2】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陈建江与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宋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何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

  有限公司,张新农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篇十:银行如何审查股东会决议

  

  银行贷款用股东会决议

  【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

  甲

  方:**单位或个人

  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银行贷款用股东会决议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

  出席会议股东: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企业股东100%的表决权,经股东大会表决100%一致通过,弃权或反对占股东比例0%,符合《公司法》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以________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993.5平方米(证号:________(________)出字________)作为抵押,向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________佰万元,该项贷款专项用于采购________等生产急需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本决议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如需要——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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